7月30日,由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资本市场‘套路贷’现象:定性与治理”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研讨会针对近年来资本市场发现的多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件,这些案件被形象地称之为资本市场的套路贷现象。从目前来看,这类“套路贷”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秩序,危害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进程,属于金融违法犯罪的范畴,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从而达到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表示,所谓资本市场“套路贷”确实它的模式和前一阵子打击比较多的“套路贷”犯罪现象有相似性,但又更具有隐蔽性,通常通过选择目标上市公司签订高利贷款合同或者融资合同,向监管部门媒体行业举报,诉讼维权,降低股票交易价格,二级市场大量收集股票等,情况非常复杂。因此,对其违法性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判断。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蒋大兴分享了两个立场。第一,理性区分。一揽子夺取控制权的合规行为和违规的“套路投”的行为之间是存在明显界限的。对于违规的“套路投”行为我们可以从合同法、证券法角度,尤其可以用公平原则去权衡双方利益。第二,要谨慎用。更多用民事的方法去解决它的问题,在刑法政策上适当的谨慎。为什么?因为资本市场和其他领域不一样,投资者和被投资的企业和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刘俊海表示,对资本市场套路贷化定性和治理的学术研讨,既有理论价值,更有实践意义。资本市场“套路贷”现象的危害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损害了目标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削弱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为上市公司获得融资本来是为了发展,因为受“套路贷”的困扰,很多上市公司必然要随着“套路贷”一起像坐过山车一样,当然不利于公司可持续性和发展。第二,剥夺了控制股东和实控人的财权和控制权,“套路贷”最终是瞄向了这些企业家的股权。第三,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第四,破坏了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
对于司法机关如何制裁资本市场“套路贷”,刘俊海表示,一是要坚持鼓励技术创新,同时严厉精准打击“套路贷”。二是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三是精准识别。对于存疑的,有争议的“套路贷”,可以引入听证会制度,让学者、律师、上市公司高管、民间借贷人有机会发表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教授、最高法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副所长范明志认为,资本市场的“套路贷”我们必须还原到这种行为在民法上、公司法上、证券法上、刑事上分别对应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对应,我们即使是从感情上,从道义上描述一种“套路贷”,但是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很难拿出有利的措施进行应对,只能说作为一种呼吁而已。
因此,我们既需要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去分析这种复杂的资本市场“套路贷”,“每一个环节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在哪个环节可以对这种“套路贷”进行有效地聚集,哪一些是可以通过联系其他犯罪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哪些需要穿透这种行为的表面现象分析实质,甚至在什么时候可以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判断,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还需要回归到资本市场套路贷每个环节。”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涛律师在发言中表示,从实践的角度而言,比如先河环保并购的过程中,也正在遭遇类似的困境,资本市场“套路贷”的问题是复杂中的复杂,目前在刑事方面还没有找到一个有帮助的点去更好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实控人的利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原院长曲新久表示,资本市场的问题会呈现出极度的复杂性,可能资本市场“套路贷”这个概念如果推广会比较困难,或者说是有一定困难的。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表示,第一,套路贷本身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定的犯罪。资本市场“套路贷”这方面的现象确实很特殊。第二,这些现象确实有很大的覆盖面和包容性。与此同时,资本市场的“套路贷”和我们过去的“套路贷”存在的一个最大的不同,要面对的主体或者我们要保护的对象的不同。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华也表示,“套路贷”不是刑法上,也不是任何一部法律上的专业术语,主要是对现象的描述。“今天提出这个命题意义是非常大的,提到对它的定性,如何治理是非常重要的。我觉得未来可能真的要对资本市场套路贷有一些特殊的治理手段。”(阿芳)